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省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译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Yunnan Province  缩写:HCCY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云南的湖南籍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商会信息交流、联系政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共同发展的平台作用,为促进滇湘两省的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商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和监督会员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先进文化,团结凝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工作接受云南省异地商会党委领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泰兴路60号祥云荟馆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决策经营水平。
  (二)加强会员团结,发挥群体优势,做好会员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三)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地方经济建设,加强滇湘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滇湘两省的招商引资与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科技、财务、审计、融资、会展、展销、咨询及人才等方面的信息与服务;
  (五)不定期开展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和座谈会,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改进经营管理;
  (六) 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并协调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七)组织会员学习考察,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加强商会宣传工作,办好会刊和商会网站;
  (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回馈社会;
  (十一)承办滇湘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只设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商会书面报告。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属湖南籍的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
    (四)在云南省各地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属湖南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须交1寸免冠照片2张、个人与企业经营情况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在滇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办事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联营合同;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对副会长以上人员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标牌及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告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有1/5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产生的程序: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批准本会重大组织变动和重大人事安排;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秘书处的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各阶段具体的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抓好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组织安排并实施本商会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事项;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按规定年限保存。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有关领导及专家任云南省湖南商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总顾问、顾问;根据本会的发展,可在云南省内的州、市、县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办事机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制作会议记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它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三十七条 未经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缴费标准及方式:
    1、会长单位:15万元/年;经商会党委换届选举产生的党委书记(兼常务副会长):8万元/年;执行会长、监事长:5万元/年(上述人员按届一次交清,其他人员按届一次交清可优惠40%)
    2、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年
    3、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4、理事单位:3000元/年
    5、会员单位:1000元/年按年缴纳
    (二)本会会员缴纳会费,从付款之日计算,期限为一年,可跨年度计算;中途退会的一律不退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30日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8月28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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