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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养会”有悖于商会的非营利性吗
文章来源:云南省湖南商会  上传时间:2019-8-12  浏览量:1765

  导读:通过商会非营利性的经济学分析和对“以商养会”思路发展的阐述,对“以商养会”与商会非营利性原则的争议进行了客观分析,认为“以商养会”在动机上不违背对商会的非营利要求。但是“以商养会”运作中可能出现行动偏离动机的问题,完善的制度和监管是其实施的基础与保障。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应该严格进行立项审查并控制商会商业活动的领域,对于高风险、严重超出商会实力和偏离商会所有资源特点的项目予以限制。

  商会作为一种民间社会团体,非营利性是其显著的特征之一。我国商会的运作经费传统上多由会员费缴纳、社会捐赠和政府财政支持三方面途径获得。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对商会的职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商会面临自身发展做强的同时,经费不足成为困扰大多数商会的重要问题之一。

  有调查显示,2008年深圳市仅5.7%的行业协会经费可以完全满足日常开支,能实现收支基本平衡的商会占50.9%,而35.9%的商会入不敷出。面对紧张的经费问题,一部分商会提出“以商养会”的思路,通过商业经营的形式增加商会的收入,并率先探索实践。另一方面,“以商养会”的合理性亦引起了社会对是否有悖于商会非盈利原则的讨论。本文以此为背景,通过对商会非盈利原则的理论分析、“以商养会”观点的阐述对两者间争议的思辨,进行客观分析。

  商会非营利性的理论分析

  在对商会性质的众多讨论中,商会的非营利性是非常统一的观点之一。为什么商会必然带有公益性质呢?研究认为,商会的非营利性具有较为充实的经济学支持。

  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可以对市场的供求水平进行灵活调节,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由于市场中垄断现象的存在,垄断厂商可以通过对价格和商品的供给的控制获得最大的利润,使市场竞争受到限制,导致市场失灵。通常,政府会通过对价格的管制和反垄断立法限制垄断行为,以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而作为商会在特定的地域或专业领域内均带有垄断特征,即不在同类竞争状况,如:通常一个地区同级总商会仅有一个,一个行业同级别的行业协会也仅有一个。这势必要求商会不能以营利为导向存在,否则商会将容易带有垄断弊端。

  商会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种,其提供的服务与政府类似,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商会提供服务的问题根本上市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作为公共产品,一方面其质量通常无法以合约进行准确描述;另一方面对其购并不会获得与私人产品类似的产权。在实践中,企业缴纳固定的会费参加商会可视为一种对商会提供服务的购买。那么以市场机制衡量,企业作为消费方即是在以确定的代价获得质量标准模糊且非专属的产品,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产品非专属性的存在,部分企业将有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倾向,即隐瞒自身需求等待他人支付费用搭便车。这说明公共产品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供给问题,只能以社会公益的形式实现。

  基于以上分析,当商会以营利组织存在时,其必将利用垄断优势,通过控制价格(会费)和服务质量的形式以获取最大利益,从而偏离商会降低组织壁垒和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设立初衷。同时企业也会因为付出与收益的不对等以及对其他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不满而选择退出商会,最终导致商会瓦解。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以商养会”思路的发展

  经费短缺已成为制约商会运作和发展的一大问题。这一问题并不局限于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区域。可以发现各地有关商会工作的会议或者座谈中,经费均作为制约商会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讨论。

  解决经费问题无非是“开源节流”两个方向。鉴于商会本身收入总量的有限性和运作支出常规性,“节流”所创造的资金并不能满足商会发展的需要,问题解决的根本还在于“开源”。2011年前即有一部分著名的商帮组成的商会开始探索通过商业活动创收。但是,由于有关管理条例对商会营利性活动的限制,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多以否定态度不支持此类行为,期初的”以商养会”概念并没有明确提出,并且只能以“擦边球”的形式隐性运作。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以服务的形式收取少量费用,如场地租借、中介等;或者以看似不相关的独立形式成立公司,后以赞助费用的形式将利润注入商会。直至现在,在多数地区仍可以观察到这种模糊的“以商养会”行为,如:深圳市温州商会下的公司每年将一定比例的利润赞助给商会,合肥温州商会通过会员联合购置土地建立工业园区,安徽浙江商会通过出租商厦场地获得租金等。

  这些早期“以商养会”的探索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商会的活动经费,促进了商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探索经验也在商会间互相交流和扩散。2011年后,在国内影响较大的网站和报刊上逐渐出现了“以商养会”探索的报道。在此基础上,北京、广东、浙江等地的商会开始明确提出“以商养会、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建立商会造血机制”等观点。

  “以商养会”与非营利性原则的争议分析

  对“以商养会”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其是否违背了对“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支持“以商养会”的观点认为商会从事商业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取充足的经费支持商会更好地发展,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反对“以商养会”的观点则认为营利是商业活动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而商会从事商业经营必然不可能避免营利倾向,因此违反相关管理条例。

  何为营利?现代汉语词典对营利的解释为:谋求利润。与营利近义的词为谋利。可见,营利带有明确的主观性动机,则“营利性经营活动”表明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谋利。笔者认为,从动机上而言,商会从事商业经营的动机为创造收入而支持商会的运作和发展,并非以谋利为目的,并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能否保证动机与行动在非盈利上的一致性,实现行动上的非营利,才是这一问题能否避免违规的关键。当前社会中有两个实例,恰可以作为借鉴。第一个实例是公立医院恶意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药品的暴力价格,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药养医”的营利局面;第二个实例是以红会为代表的部分慈善组织,因为善款使用的不透明甚至纰漏导致失信于社会,陷入信誉危机。“利”好比高空钢丝,前车之鉴告诉我们:不偏离既定的路线前行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不当的行动将产生颠覆性的结果。

  当然,因为实际行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而畏惧退缩并不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应从对“以商养会”合规性的争论转变为“如何实现以商养会的合规实施”。同样引用前文提到的两个实例:在公立医院方面,政府通过对药品价格的管制,同时对医院药品采购流程进行监管,严格惩戒医生违规检查和用药的行为,保证医药服务的公益性;在慈善组织方面,通过构建严格的内外部审计制度和及时地善款物质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塑造公益信誉。同理,在“以商养会”的实践中必不可少的要构建完善的制度解决商会日常工作和商会商业活动两套系统的运作章程、内外部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以及违规惩戒制度等关键问题,同事政府管理部门也应该严格进行立项审查并控制商会的商业活动的领域,对于高风险、严重超出商会实力和偏离商会所有资源的特点的项目予以限制。

  笔者认为商会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供应者之一,保持非营利性是其服务于社会、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必要前提,有着充分的经济学理论支持,应予以支持。“以商养会”是商会解决经费短缺瓶颈的思路之一,其动机并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禁止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要求,是可以进一步探索的商会发展路径。但是鉴于实践经验,“以商养会”的实施具有实践偏离动机的倾向,必须配备完善的制度和监管以保障实际行动与初始动机的一致性,这其中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承担了关键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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