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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湖南商会《章程》 修改情况说明的报告(邓辅商)
文章来源:云南省湖南商会  上传时间:2018-8-28  浏览量:1370

  尊敬的各位领导、会员朋友:

  受商会理事会的委托,现就云南省湖南商会第二届《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云南省湖南商会第二届《章程》,自2011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来,在规范商会运作,加强商会基础建设,推动商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近7年的实际运行,原《章程》仍有一些条款不够严谨、规范;加之,商会有些情况发生变化,比如:党建工作及职责,监事会的作用,会费标准的调整等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原《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使商会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

  这次商会《章程》修改,主要依据的是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章程示范文本》和2018年5月14日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对照,将对第二届《章程》条款作了23个方面的增减和修改,现提请大会审议。

  1、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要求,原《章程》第3条增加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修改后的第3条为: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增加了党建工作的相关条款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的要求,这次《章程》修改增加了党建工作的相关条款,明确党组织在商会的定位及职责: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商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保证政治方向;引导和监督会员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设先进文化,团结凝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3、原《章程》第4条“本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招商合作局及民政厅的指导和管理”修改为“本会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建工作接受云南省异地商会党委领导”。

  4、由于商会的办公地址发生变化,故原《章程》第5条商会地址的条款作相应变更。

  5、原《章程》第9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第(三)款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增加了“并对副会长以上职务人员予以公示”的内容。

  6、原《章程》第10条会员享有的权利第(三)款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修改为“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并增加了第(四)款:即“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7、原《章程》第13、14条规定“未按时缴纳者,经书面通知,仍逾期1个月未交者,停止其参加商会的一切活动;逾期2个月未交者,商会将通过期刊、网站等方式除名”的条款,修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8、原《章程》第15条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本届内不得加入商会的规定,建议此条不再采纳。

  9、原《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作了比较大的修改。明确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选举和罢免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或其他重大事宜。

  10、考虑商会工作的连续性,并参照兄弟商会的作法,建议本会每届任期由4年调整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11、明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2、明确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13、明确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4、理事产生的程序: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15、增加“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的条款。

  16、明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半数表决通过”的规定。

  17、为减少商会机构设置,并参照兄弟商会做法,建议修定后的商会《章程》不再设常务理事会一节。即23、24条不再写入《章程》。

  18、建议原《章程》33、34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权不再写入《章程》。

  19、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32条,即“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按规定年限保存”的表述。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20、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新增加了34、35、36条相应的规定。

  21、为加强商会的监督机制和职能,这次《章程》修改专门增加了监事会一节、共6项条款,明确了监事会组成人数、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22、对会费标准及要求作必要的修改,明确缴费标准及方式:

  1、会长单位:15万元/年;

  经商会党委换届产生的党委书记(兼常务副会长):8万元/年;

  执行会长、监事长:5万元/年;

  (上述人员按届一次交清,其他人员按届一次交清可优惠40%)

  2、常务副会长单位:4万元/年

  3、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4、理事单位:3000元/年

  5、会员单位:1000元/年按年缴纳

  23、这次章程修改,增加了第46条,明确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本《章程》修改后,共有八章61条,与《章程》修改前相比,增加了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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